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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批准设立,并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仲裁执法机构。其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仲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院诉讼以外的一种解决商事(经济)争议的法律制度,是商事领域中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审,解决争议快捷、及时;仲裁程序比较简便、方式灵活,效率高;仲裁不公开进行,能够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仲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办案质量高;仲裁裁决执行有保障,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惠州仲裁委员会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类商事争议,保证办案质量,从国内外聘请了160多名的法律、经贸和其他行业的资深人士担任仲裁员。其中,既有社会威望高的专家和学者,也有各行业中的社会精英。
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以下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房地产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供用电水气或热力、赠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房屋租赁、船舶租赁、融资租赁、加工承揽、房产建筑、路桥工程建筑、码头建筑、许可证使用、商标、出版、广告、运输、保险、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各类合同和其它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属于身份关系的争议以及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我们热诚地欢迎各类公司、企业和经营者选择到惠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各种民商事(经济)纠纷。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订立如下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届惠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据惠府办函<2007>84号文“关于第四届惠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主任:梁静珊
专职副主任:王一怀
兼职副主任: 张桂云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钟日红 市法制局副局长
委 员:曾振平 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
练伟光 市府办副主任
邹碧泉 市编委办副主任
陈国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建环 市依法治市办常务副主任
李德友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郭送妹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新优 市国资委副主任
郑小平 市房产局副局长
刘金贵 市工商联秘书长
任粤萍 市贸促会副会长
林 锐 市金融办综合科科长
江晓华 市律师协会会长 秘 书 长:王一怀(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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