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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端的调解 连载之五 (第四章 争议的范围)

作者:黄雁明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1-28     浏览次数:    字号:    
  

第四章、 争议的范围

    因行业及争议的种类不同,调解员采用的方式或方法各异。某种情况下,调解可借助电话。有些案子,可能得召开一系列冗长复杂的会议。

    在AAA,调解采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或许最易于讲述的便是经由本协会保险争议解决大纲处理的相对较小的人身伤害赔案,每天不断,数以千计。当地的出庭律师以其作为调解员之技巧、人身伤害争议之学识及公正的名声而被挑选为这些案件的中间人。

    一被伤害的顾客

    一典型的案例最近在AAA迈阿密地区办事处处理。原告是一位30岁的妇女,她离开投保人的杂货店时受伤而提出人身伤害陪偿。杂货店门外一防止购货手推车被推离的柱杆缺口划破了她的右掌背。

    保险公司通知AAA,在AAA与原告律师接触后,原告赞同调解。AAA指定的调解员是当地的一位出庭律师,决定五周后会晤。会晤时,原告由一律师代表,保险公司由一具有全权的索赔理算师代表。

    由于双方都认为该杂货店犯有过失,没有注意和消除不安全的状况,对责任没有争议。原告律师要求赔偿US$15,000,而保险公司开价US$1,500, 差距是US$13,500。

    发生事故后,原告直接上医院,缝合了伤口并接受破伤风防疫注射,随后连续就诊两次。拆线后,在她的掌背上手指和手腕之间留下了一道2英寸的伤疤。医药费共约US$500。医生报告上列为3% 的永久性外观伤残。原告还未造访整形外科医生以确定外科修复的费用,但估算为US$1,500, 还要连续两周收入的损失。事故发生时,原告受雇于一餐馆,而事故后,损失了约两周的薪水,计US$217。

    审理争议时,理算师看了原告的伤疤并作了进一步的估算,他把开价增加到US$5,000, 原告和她的律师采取合作的态度, 把要求缩减为US$10,000。

    调解员理查德·J·海斯于是提出供考虑的方案,与当事人单方和双方讨论。不到一小时,双方赞同US$7,500和解是公平而合理的, 起草了书面协议, 问题得以解决。

    远距离的联系

    上述案件需要当面审理。然而另一保险索赔却用电话调解成功。这个案件涉及人身伤害索赔, 由AAA堪萨斯市办事处处理。

    原告在其小车被一辆商业卡车从后面碰撞后扭伤了脖子。承保人承认应负责任。事故后一年半, 剧烈头痛, 后背下部疼痛及其他身体和心理问题, 原告寻求医疗。他的医生认为必须做背部手术。此时原告雇请律师, 律师起诉要求赔偿一个未特别指明的数目。保险公司的医生检查了原告并诊断脖子扭伤与事故有关。然而该医生认为原告的头痛及其他背部的问题与事故无关。

    保险公司与原告商定试用别的方式取代诉讼。他们择定用电话调停, 以节约时间, 免除奔波。双方提交了简短的辩护状, 在约定的通电话前AAA把材料转交给调解员。

    调解员罗伯特·W·科特在自己的办公室外着手调解, 通过电话与双方代表商谈。他把当事人视为在场而进行调解, 要求每方解释情况。双方在电话中协商。

    原告最初的要求是US$136,000, 包括US$6,000医药费和将要做手术的费用US$10,000。保险公司开价US$15,000, 审核了附加的医药费用后增加到US$40,000。 原告受伤的程度和原因是争议的焦点。经进一步估量和商讨后, 索赔和开价的差距缩小到US$50,000。

    于是调解员与单方会商, 让另一方不要挂断电话, 向每方阐明其处境之长处和弱点。双方开价差距缩小到US$30,000, 此时双方代表都已无再作让步之授权, 处于僵局。第一次会议只好至此结束。调解员请双方代表与各自的委托人研究情况, 取得再次修正开价的授权。

    次日上午, 调解员再次在自己办公室召开电话会议, 原告表示愿意以US$75,000和解。稍事商议, 保险公司应允了。电话调解顺利了结, 双方当事人皆感满意。

    构思解决方案

    采用调解的另一主要领域是建筑行业。建筑调解员通常能帮助当事人解决合同上的复杂问题。

    新泽西州成功的两人调解组指出:调解员不似仲裁员般受程序和所采用方法的限制。“我们采用各种方法并尽可能灵活变通。在首次会议······我们强调程序的非正规性, 完全的保密性并出示证书。此后, 我们采用此类方法, 如仅和律师进行的马拉松式、交替式的商讨会议, 在当事人自己的办公室会晤和多日连续会议。”

    AAA成功地调解了很多建筑争议。有的涉及数百万美元的索赔。每宗案件的争议双方都与训练有素的调解员配合,调解员都是争议涉及技术问题的专家。尤其是考虑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可算得以迅速达成。

    加利福尼亚的一项建筑工程发生了一宗这样的争议,这是一项水力发电厂工程。弗雷德·J·埃利及Jr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埃利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几家分包商提交了仲裁申请, 金斯河保护区为被告, 调解随后进行。赔偿要求是US$8,343,920, 主张之根据是承包人因地点不同造成条件变化、合同规格之变化、自己添置的设备问题和造成原告的开工迟延。

    埃利公司的索赔包括直接施工费用、延误费用、加建施工费用、管理支出、利息、律师费、损失的利润。该公司通过其律师表明其所要解决若干索赔,但其中一些不能通过仲裁。AAA协助当事人挑选专门解决建筑纠纷的律师为调解员,及两位在设计和建筑水力发电厂方面很有经验的专家,以提供咨询意见。

    埃利公司的律师H·小盖德在研讨调解程序时说:“解决本案的关键因素无疑是调解中问题的告知(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专门法律问题······我们所建议的对其他几家委托人可能采用的手段大部分获采纳(挑选调解员和AAA处理该案)且不允许该手段对任一方造成威胁。”

    另一建筑争议涉及了许多家当事人,AAA芝加哥地区办事处顺利调解了该案。当事人A和B签订合伙协议,购买和重修城里的一座楼房,将其改成三套公寓,B打算买一套,最后以全部费用定价。Z是被雇请的建筑公司,用一年多的时间基本完工。数月后,虽然全部费用仍未结算,B搬入自己的公寓,除了采取抵押作为部分支付,他支付了定金。

    建筑公司收不到全部款项时,向巡回法院申请技工留置权。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有一仲裁条款,申请被驳回。

    建筑公司向AAA提交仲裁申请,以A和B为被告,它们各自作了答辩。此后,A向B提出了索赔,接着B向A提出反诉。

    仲裁初期就建议调解,当事人起初予以拒绝,若干次庭审后。它们同意试用调解。在不妨碍仲裁条件下,请了一位调解员尝试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建筑公司对A和B的索赔是US$78,000元, A和B的主要争议是欠Z和三家分包商的数额; B的公寓未付款项;A索赔的律师费和因B占用公寓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及合伙资本账户之等份。

    首次调解会议, Z的索赔以US$25,000了结。在随后的3次会议上, 合伙人商定各自承担法律费用。主要障碍是欠三家分包商的数额, 总计约US$11,000。

    经三天谈判,调解员协助当事人构思方案以解决所欠三家分包商之数额和B的公寓应付数额,并解决了合伙人账户的问题。

    AAA的所有办事处都提供调解服务,从经历过调解程序当事人的满意程度来判断,建筑纠纷采用调解呈增长之势。

    合伙产权的全部赎买

    调解还可用于解决公司内的各种分歧,否则往往求助诉讼,花费高昂。波士顿曾有一宗涉及合伙产权的全部赎买的纠纷。

    两位合伙人是一家重型机械销售公司的所有人,该公司二十年前成立时各占一半股份。从那时起,一合伙人逐渐成为小股东和董事,只占48%的股本。

    发生分歧,一方企图不动声色地把另一方挤走,尽管两人仍然上同一办公室,但敌意渐增。最后小股东请求新英格兰法院发出禁令救济以保护其利益。研究案情后,法官建议采用调解或仲裁。

    其中一方的律师了解AAA能提供的服务,两律师商定指定一仲裁员。AAA波士顿办事处建议双方考虑采取调解。于是两位律师要求提供一份调解员名单。他们要求调解员必须有从商的经历。双方选定小J·迈克尔·基丁,他有从商的经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两位当事人及律师出席了首次会议,事实表明争议要比保护小股东利益广泛得多。两位合伙人心底里想的是衡平法上的全部产权赎买,以便一方退出。若案子一直置于法院,这最基本的问题便被遮盖了。

    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股本价格的确定,这是最关键的问题,牵涉到数家公司,以及退出股东的终生雇用合同的赎买之安排。要解决该案,必须就总金额、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并附有执行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开始的几轮会晤后,基丁发现最有效的方法是制定详尽的日程表,每次会前他都给当事人的律师一份,然后他们逐项讨论,在可能的事项上达成协定。

    每位律师就解决协议准备草案,但很快双方爆发了一场基丁称为的“草案之战”。不久事态清楚显示,无论是渐进协议的起草或谈判,都须一中立人。基丁准备所有的协议草案,直至第五项建议最终被采纳。

    在七个半月的时间里召开了十二次会议,得以达成一份28页的协议,数额达US$150万。基丁说在达成协议中,最有效的手段是保持续存关系中形成的心理特征。最后签订时,当事人各处一室。从首次会议起。调解员就把当事人分开,基丁拿着协议和应予交换的支票来回穿梭,棘手费力的一宗争议终于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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